作者:admin 時間:2017-11-13 10:28 點擊:8159 次
隨著市場經濟規模擴大,企業間商業往來頻繁,債務糾紛已經成為困擾企業的一個難題,債務追收調查中心將為您解決這一難題。 債務清欠部以專業調查網絡為基礎,優秀的律師為后盾,專業從事尋找失蹤企業和個人、尋找逃逸債務人、調查債務人的隱蔽資產、尋查轉移存款和財產的專業服務 機構。本部硬件成熟、手段豐富、觀念超新,具有高效、誠信、迅速的特點。本部由職業化的復合型精英組成,擁有一批經驗豐富,膽大心細,具有創新理念的工作 團隊。 主要業務范圍如下: 一、 查詢債務人的資產和財產狀況 二、 查詢債務人的資金往來情況 三、 落實債務人的隱蔽財務及存款和投資 四、 代理委托當事人向公安機關立案查處 五、 代理委托人的法律訴訟及申請強制執行 六、 接受委托人的其他委托 七、 應收賬款調查 八、 債權債務調查 九、 尋找債務人 接受委托人的其他委托(包括企業、個人、有形資產、銀行記錄、隱匿資產等調查) 相關法律:五種賴賬者犯法 刑法第313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有些債務人有能力還債而賴賬不 還,甚至經人民法院判決、裁定仍采取轉移財產等方式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嚴重妨礙司法秩序、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針對這一現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擬 對刑法第313條作出明確法律解釋。 法律解釋草案規定,刑法第313條從容不迫 “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并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為依法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所作的裁定屬于該條規定的裁定。 法律解釋草案規定,下列情形屬于刑法第313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民,情節嚴重”的情形:(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 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代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 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四)被執行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 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法律解釋草案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上述第(四)項行為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上述第(四)項行為的,現時又構成刑法第385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債務清欠技巧(一) 1、運用公關手段清債 通過一整套有目的、有計劃的公關活動,首先收集債務人的性格特怔、個人愛好、心理氣質和資信狀況等等資料,后精心設計一套公共關系行動計劃。 2、利用金融機構的監督職能手段我國法律規定;國家銀行對開戶人(即法人或企業)的金融及經濟活動進行監督的權利.實施強制結算的權利和協助執行的職能。 3、借助行政干預手段通過找債務人的上級主管部門,請求他們幫助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合同。首先應當做好債務人主管部門的工作要想方設法力爭獲得主管機關的支持和同情。 4、運用中斷合作關系手段在整個社會大系統中,人與人、企業與企業互相之間誰也離不了誰,彼此都有相互依賴、互相協作、互相制約作用。因此在清債過程中就可以利用中斷協作關系而迫使債務人盡早還債。 5 、運用訴訟手段在清債過程中,對于那些不講理、不商量一心只想著欠債于己有利,從而存心久欠不還甚至想借機賴掉債務的債務人,最有效的清債辦法或許是運用民事訴訟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債務人清償債務 債務清欠技巧(二) 1、利用人際關系借助與欠債人有情感聯系的第三人,以達到清債目的,不是正面去攻,而是迂回包抄,走外圍路線。 第三人包括:親屬(父母、兒女、兄弟姐妹、丈夫或妻子等)同事、朋友等。把握原則:必須是對債務人有足夠影響力的人。 2 、以理清債 與欠債人交往中以禮相待,開誠不公,保持一種互敬互重,真誠相見的氣氛,這會使債務人盡快履行債務。如果在債務人面前傲慢無禮,目中無 人,進而以債主的身份盛氣凌人,甚至貶損、侮辱債務人,雙方就會發生爭吵,甚至會彼此中傷。債務人因此會產生一種逆反心理,不但認識不到自己的過錯,反而 認為催債人野蠻無理,就會設置新的障礙,增添新的困難。把握原則:因人而議。 3、行政干預 通過債務人的上級主管部門,請求對債務人施壓,主管行政機關一般對下屬企業的盈利情況了解的比較清楚,但對企業的債務情況往往不甚了解,這 是經濟體制改革過程中等待改善的一方面,如果由律師出面,將債務人的負債情況和負債原因告知行政主管部門和監督部門,經主管部門了解后會給予不同程度的支 持,并在工作中督促下屬企業清債。把握原則:利用關系進行行政干預。